(2002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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