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关于开展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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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09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信人〔2009〕325号
施行日期2009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的通知》(妇巾领字[2009]6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检查时间
2009年11月1日-30日
二、 检查对象
2003年以来,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命名表彰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名单见附件1)。
三、 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属单位及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巾帼文明岗”的检查,我部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 检查标准
对被检查对象分两个标准,即一票否决制和评分制。
(一)一票否决制。在《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表》(附件2)中,凡符合一票否决项中任一项要求的,由我部报请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
(二)评分制。在《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表》中,对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从基础工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总分在60-80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全国“巾帼文明岗”,我部将要求限期整改,如仍未达标,将报请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撤消其称号。
五、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圆满完成。我部将通报自查情况,同时对自查不严、组织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严格把关。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降低标准;要认真听取意见,不走过场。要对全国“巾帼文明岗”的自然条件和管理工作以及基础工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认真自查。请各单位如实填写《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表》,并撰写自查报告。报告包括本单位“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益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今后的做法等。请于11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
(三)积极整改。各单位要以自查为契机,总结成绩,发现不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巾帼文明岗”要提出整改措施,推动“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扎扎实实开展,切实发挥示范作用,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成绩。
六、 报送材料及联系方式
(一)报送材料包括:
1、自查报告;
2、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表(每岗一表)
(二)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综合处
联系人:张 科
电 话:68205921
传 真:66038692
邮 箱:zhangke@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附件:(略)
1、全国“巾帼文明岗”名单
2、全国“巾帼文明岗”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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