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7-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2003〕65号
施行日期2003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大学:
你校11月18日关于要求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精神作明确解释的请示收悉。文中请示的授予学位标准是否应包括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要求问题,现答复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学位的公民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其本身内涵是相当丰富的,涵盖了对授予学位人员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的要求。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81]学位字02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政治、道德、法纪方面的标准。文件所作的规定,不仅是当年,现在仍然是授予学士学位应执行的规定。
3. 贵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的本校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应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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