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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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4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令(第34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于2002年7月1日就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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