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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2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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