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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摘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侨政司

发文日期1982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2]侨政政字第181号

施行日期1982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答复

…………

关于错受刑事处理的待业人员,其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如其确属冤、错、假案,平反后其服刑、劳教、留场就业时间,可以视同工龄看待,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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