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口小汽车的处理和作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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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1年10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1〕81号
施行日期1981年10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口小汽车的处理和作价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请照此严格执行。
关于进口小汽车的处理和作价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去年以来,小汽车进口有大量增加。仅广东一省就进口各种小型汽车两万多辆,四川、北京、福建、黑龙江省、市以及其他一些地区和部门也都成百上千辆地进口。去年十一月,国家进出口委发出严加控制进口的通知以后,小汽车的进口风并未完全刹住。有的改变办法,改为进口双排座小货车(实际是后面敞口的小轿车和工具车),有的假借侨胞捐赠或以合资经营等名义进口。广东今年又有大量到货(据介绍是去年批准进口的),到七月底,尚有库存一万余辆,仍在高价向各地销售,冲击各地的控制管理。为了节约能源和外汇,减少财政开支,支持国内生产,加强小汽车的控制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已进口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和一吨以下的双排座小货车,应一律停止销售,停止购买,停止审批。车辆由进口单位或经营单位就地妥善保管,不得隐匿、转移或造成损失,然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口待销的小汽车,除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可留下部分自用外,其余一律由国家物资总局按进口成本收购,然后纳入国家计划进行分配,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销售。违反的,各地工商管理、财政部门和审批机关有权予以没收,车辆交物资部门,价款上缴国库。
二、 今后,任何地区或部门,凡进口上述各种小型汽车、大轿车以及其他以乘人为主的汽车时,一律报送国家机械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进口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车辆交物资部门,价款上缴国库。
三、 经批准进口的上述汽车,只限于在本部门范围内按计划调拨给直属单位,不得外卖。调拨时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调拨后多余的汽车,由物资总局按成本收购。
四、 进口汽车的销售价格,应按照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比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作价。质量比国内产品好的,可略高于国内产品的价格。销售价格同收购成本的差额,扣除物资部门必要的管理、运输、仓储、利息等费用后,所余部分一律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上缴国库。
五、 进口汽车销价的具体安排,由国家物资总局提出方案,经物价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广东、福建两省留下在省内销售的部分,由省物价委员会(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销价后,在各该省内执行,并报国家物价总局备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机械委
国家物价总局
全国控办
198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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