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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6-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1982〕办12号

施行日期1982年03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侨务办公室:

你省民政厅1981年12月25日[81]云民财字第19号报告悉。关于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预算基数中,包括分散居住的归国华侨救济费。至于此项救济工作的具体分工和经费管理问题,请你们自行商定。但对归侨救济标准,都应按有关侨务政策,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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