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石油、化工品和从哥斯达黎加进口香蕉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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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8〕第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8年度内,对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对中国南光公司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原产于该国的香蕉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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