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3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7〕120号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同意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增列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溴素、1-苯基-1-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6日


上一篇:(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

下一篇:(1993年)国务院对劳动部等部门关...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