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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69号

施行日期1986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给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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