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在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6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万宝电讯(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11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和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与香港亚洲传讯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万宝电讯(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派人员编制等具体事项,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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