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在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2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60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万宝电讯(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11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市万宝电器集团公司和广东省移动通讯总公司与香港亚洲传讯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万宝电讯(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派人员编制等具体事项,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上一篇:(2024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下一篇:(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