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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私人信函”解释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6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邮政局:

你局《关于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私人信函”作出解释的请示》(国邮〔2002〕26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的“私人信函”是指各类文件、通知以及非私人属性的单据、证件、有价证券、书稿、印刷品等以外的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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