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烟草行业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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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35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津政报〔1985〕8号文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烟草实行专卖和统一管理,是中央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方针,天津市烟草行业也不能例外,应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当前急待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4〕69号)规定,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和经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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