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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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55号
施行日期1997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9月3日 证委发[1997]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转报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函》(川府函[1997]29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102961.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13429.8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本次发行中,若不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55806万股,其中,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1662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境外上市外资股895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若全部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69235.8万股,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102961.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4%;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持股数量不变,所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1.76%。
三、 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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