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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1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

发文日期2024年05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5月16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目录

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交通设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长江金固港口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江西省宜春市彭某德等11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6.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白溪河畜禽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7. 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湖南省临武县锰渣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9. 四川省成都市张某予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10.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恢复治理罗申河流域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11.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海等12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破坏交通设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追加被告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危害航道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综合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对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追加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大蒸港、俞汇塘水域属杭申线(上海段)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水域。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徐某海、徐某、苏某、王某康等人将建设工程渣土非法运输至翟某亮事先寻找的位于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卸点,后翟某亮安排丁某阳在上述卸点指挥邱某、姚某群驾驶挖机将建设工程渣土倾倒至河道。经测量计算,所倾倒建设工程渣土造成杭申线上约730米长的淤高方量总计约2.0万立方米,老长湖申线上约410米长的淤高方量总计约1.66万立方米,淤高方量总计约3.66万立方米,导致航行船舶发生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经鉴定,倾倒渣土不仅严重影响涉案水域航道正常航行,而且直接造成被占用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需河流生态系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28.7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参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员会水上巡查行动时,发现13艘船只向黄浦江上游杭申线和老长湖申线航道内大蒸港、俞汇塘处水域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经与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研判,认为违法行为人在航道内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导致船舶搁浅、沉船等重大风险,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2月28日,青浦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明徐某海、翟某亮等8人擅自将建设工程渣土直接倾倒至大蒸港、俞汇塘等水域的违法事实。经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河道断面测量和航道通航安全分析,俞汇塘西侧、杭申线北岸近岸距离12-24米范围内,有约730米长的淤高,现状泥面标高达0.8-1.6米,影响杭申线上千吨级船舶的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老长湖申线东侧防汛墙墙前、老朱枫公路桥北侧直至分叉口西侧合计约410米长范围内有异常淤高,墙前20米内泥面标高在1.5-1.8米,部分已达2.4-2.8米,侵入航道底宽内,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所需的底宽。

青浦区检察院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于同年3月28日、4月26日先后对徐某海等人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同时通过走访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部门,调取转运码头台账、银行流水明细等,溯源查明徐某海等人违法倾倒的建设工程渣土来源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浦区天一路码头,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梅、实际控制人崔某、崔某军在明知徐某海等人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将23余万吨的建设工程渣土以28元/吨的价格交给其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650余万元。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规定将建设工程渣土交给无建筑垃圾水路运输资质的徐某海船队运输处置,与徐某海方非法运输、翟某亮方非法倾倒行为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23日,青浦区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徐某海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5日对上述8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违法行为人为共同被告,诉请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28.7万元及鉴定评估费用41.3万元。2024年1月1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徐某海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判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海等12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截至2024年4月,收到赔偿款项275.5万元,缴至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内,依法用于受损生态修复。

对于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建筑垃圾处理监管问题,青浦区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青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溯源查处提供建设工程渣土的源头工地,并作出行政罚款30万元;推动青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事中事后及运输环节监管工作,全链条整治建筑垃圾行业。同时,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向党委专题汇报,推动出台全市首个县区级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绿化和市容管理等12部门职责,形成建筑垃圾来源可溯、去向可寻的闭环监管。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从陆地向水域蔓延。检察机关针对非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等固体废物破坏长江航道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注重协同履职,助力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检测、鉴定、侦查取证等工作;坚持综合履职,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责任,依法追加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为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惩危害长江航道安全行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治理问题,协力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航道安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范某勤等4人、陈某才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可以同步介入污染环境案件,综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审查案件中新发现的污染物,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查清“案外案”;对同一地点不同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按照合理方式分别计算。注重溯源治理,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危险废物监测预警能力。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以下简称“绿泥”)的处置业务,处置费用580元/吨。陈某豪为非法牟利,仅将其中130吨送往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剩余4700余吨“绿泥”交由陈某才、张某征非法处理,跨市运至江苏省宜兴市,露天堆放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经鉴定,堆放地点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造成固体废物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2021年1月,江苏省泰州市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勤,明知科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以下简称“黄泥”),安排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将1920吨“黄泥”以一般固废的名义交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绿泥”旁。经鉴定,对堆放地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0余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接到举报,称江苏省宜兴市一河道沿岸有大量来源不明的“绿泥”,接上述通报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检测,“绿泥”含有重金属铜,且对堆放地点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宜兴市公安局2021年2月7日对“绿泥”案立案后,依托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兴市检察院)建立的《关于污染环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邀请宜兴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刑事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办案人员查看现场,发现涉案区域除该案的污染物“绿泥”外,还有来源不明、形态异常的“黄泥”。为进一步明确“黄泥”来源,固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黄泥”进行检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绿泥”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询问上下游环节证人,查明“黄泥”系具有致癌性的危险废物,且排除了陈某才等人倾倒的可能。宜兴市检察院认为“黄泥”可能系新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污染物,经与宜兴市公安局沟通,推动宜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黄泥”案立案侦查,并陆续抓获范某勤等“黄泥”案涉案人员。

2021年6月9日、10月14日,宜兴市检察院先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黄泥”案、“绿泥”案立案并公告。因涉案“绿泥”与“黄泥”毗邻堆放,由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第三方机构就“公私财产损失”出具意见时未区分两案各自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私财产损失”作为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之一,数额关系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及刑附民公益损害赔偿,故请第三方机构根据污染物重量的占比分别确定两案的应急处置费用,进而准确认定两案公私财产损失数额。

2021年10月23日、12月22日,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对两案向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两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赔偿因污染环境导致的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2022年6月2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泥”案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同年9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绿泥”案陈某才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0余万元。判决后,“绿泥”案被告人陈某才、陈某豪、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6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绿泥”“黄泥”均运回污染来源地依法处理,堆放点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针对办案中发现污染物脱管等问题,宜兴市检察院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并基于重点产废单位数据研发危险废物大数据监督平台,通过规则测算产废单位应产废量,对申报产废量进行有效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后,发现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检察线索56条,涉及脱管、漏管危险废物数量572吨,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8家企业行政立案调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追索公益损害赔偿金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跨市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往往选择隐蔽地点作案,同一地点可能发生多起污染犯罪。检察机关依法综合履职,对案件中发现的另案线索,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法律咨询与引导侦查作用,追根溯源,发现“案外案”;针对不同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共同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实质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损害评估意见,准确区分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与体现责任自负原则的刑事责任,确保罚当其罪。坚持做好“后半篇文章”,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提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质效,提前发现风险隐患,构建危险废物源头防控齐抓共管大格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固体废物

【要旨】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逾期未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起诉。对办案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基本案情】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清村与南钱清村交界地块,位于浙东运河支流东小江堤岸。2022年8月20日,绍兴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从绍兴某喷织有限公司处租赁该地块,后其在未经审批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租赁地块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合物并开展分拣活动,固体废物堆积面积达7亩,总容量约3万立方米。受市场需求影响等,分拣业务中断,堆放的固体废物形成巨大垃圾山,既破坏运河支流生态环境,又影响村居风貌,周边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检察院)在开展护航亚运专项监督中发现上述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3年1月5日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勘查、询问证人、查询审批事项,发现堆积形成的垃圾山紧邻浙东运河支流东小江,与亚运通行要道仅距离600余米。柯桥区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现场勘查,初步查明现场固体废物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合物。经委托第三方环境鉴定机构取样检测,涉案堆场的废水和土壤样品中含汞、锌等重金属和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有毒有害物质甲醛。环境鉴定机构评估认为,涉案污染物长期堆放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相关配套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等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由属地镇街相对集中行使。本案中,钱清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地块环境整治负有行政监管职责。2023年1月17日,柯桥区检察院向钱清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地块非法堆放固体废物问题。2023年3月14日,钱清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称,已向违法堆放固体废物的相关责任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制定计划在限定时间内清运现场的固体废物,相关责任人已按照街道的要求按计划开展固体废物清运工作,计划于2023年4月底完成清理。

2023年5月底,柯桥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涉案地块仍有近2万立方米的存量固体废物尚未清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新增固体废物被陆续堆放于此。尽管钱清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固体废物违法情形进行调查,但其未及时采取有效行政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清运固体废物,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柯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25日,柯桥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钱清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场地被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合物的情形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提起诉讼后,钱清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案地块环境整治方案,督促违法主体加快清运进度。同时,主动联系柯桥区检察院,反映大宗固体废物处置易产生新的污染、违法当事人因资金困难导致清运进度滞缓等问题。柯桥区检察院与钱清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场地出租方等达成意见,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责任人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处置方案,合力加快推进涉案场地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经第三方环境鉴定机构检测评估,涉案地块清理后未发现污染物项目指标异常,该地块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要求。柯桥区检察院结合检测评估报告,并经多次实地现场勘查,认为受损公益已得到修复。

2023年11月1日柯桥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当地群众代表一致认为,钱清街道办事处已全面履职。2023年11月7日,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大宗固体废物处置已成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整改的情况,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协作,合力助推行政机关实质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浙东运河流域生态环境。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长江金固港口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港口污染  协同履职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从最有效保护公益出发,通过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协同履职,合力推动问题整改。

【基本案情】

金固港口位于安徽省和县长江石跋河口南岸,共有11个码头泊位,是长江中下游地区重要矿建材料中转地,年吞吐量逾500万吨。2020年以来,港口作业区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露天堆放,港口作业产生的淋溶水等污水直排长江,且港口未经批准占用近80亩长江滩涂搭建物料堆场、停车场,导致长江岸线大气、水域受污染,沿岸湿地被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2021年长江(安徽)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连续两年披露金固港口环境污染问题。2022年2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逐级交办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县检察院)。经初步核查,该港口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相关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不清,未能有效推动治理,致问题反复发生,影响长江经济带中下游地区生态环境。为推动问题及时整改,2022年2月25日,和县检察院以事立案,经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快检设备检测,查明相关公益受损事实。

2022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县检察院向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环境污染监管职责。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提出,案涉港口存在环境污染、占用长江滩涂等多种违法情形,需要水利、港航等多个监管部门协同推进整改。2022年3月4日,和县检察院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港航及属地政府召开圆桌会议,形成以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为主,其他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的共识,并就企业整改议定了封堵排污口、疏通收集槽、补植复绿等举措。

圆桌会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协同履职,督促金固港口对作业区物料及时清运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平台全部排水口实施封堵,疏通拓宽导流沟并建成2座容积分别为1680立方米、480立方米的雨水和淋溶水处理装置,清退违法占用的长江滩涂并补植复绿。2022年6月30日,案涉生态环境问题经评估整改到位并验收销号。2022年7月7日,和县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为全面提升县域长江岸线生态功能,和县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港航等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和县段)各港口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对4家港口企业存在的大气污染、污水直排以及占用长江滩涂问题依法查处,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江滩200余亩,取缔长江沿岸21家无证砂场,推动融合建成1680亩的连片区浮沙圩滨江湿地公园。

【典型意义】

对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金固港口环境污染问题,因行政机关监管职责不清,未能有效整改治理致使问题反复发生的,检察机关在全面调查取证和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和协同支持作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有关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同时考量多部门职能交叉情况,依托府检联动机制,组织召开圆桌会议推动各方联动履职,协同配合,促使问题全面整改、系统治理,引导长江港口企业合规经营。

江西省宜春市彭某德等11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链条式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处置  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专用资金账户

【要旨】

办理“链条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深挖犯罪源头,对危险废物生产者、中间转包商、实际倾倒人及其他帮助者实施全链条惩治。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配合,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及时移送案件线索,解决跨地区污染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胡某兵和庄某兴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约定合伙处置废铝灰获利。胡某兵找到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车间承包人即被告人谢某金。谢某金为降低成本,明知胡某兵无废铝灰处置资质,将生产中产生的废铝灰交由胡某兵处置,并支付每吨280元的处置费。庄某兴随后将处置事宜交被告人王某。王某通过徐某生、彭某德、潘某林、曾某健等人找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某村一处废弃的露天仓库作为废铝灰倾倒点。彭某德另通过被告人唐某协调当地村民解决运输铝灰时产生的纠纷。后胡某兵先后从谢某金处装运废铝灰并倾倒在该露天仓库共计752.57吨。

另查明,王某于2021年11月,多次从刘某平(另案处理)处接收4车共134.5吨废铝灰,通过徐某生、邹某明(另案处理)、余某朱(另案处理),非法倾倒在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山场;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4月初,受张某华委托,多次接收废铝灰共计205.2吨,倾倒至新余市分宜县某村,由沈某驾驶铲车推平并覆土掩盖。经鉴定,所有涉案废铝灰均系危险废物。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8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生态环境局接天台镇群众举报,称山林中堆放大量散发刺鼻气味不明物品,故会同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以下简称袁州分局)开展现场调查,并请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袁州区检察院)了解情况 。经初步检测研判,非法倾倒物疑似废铝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022年9月16日,袁州分局对天台镇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当日将实施倾倒行为的彭某德、曾某健、潘某林、唐某等4人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商请,袁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该案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污染物废铝灰来源不明等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从提供场地的人员入手,通过固定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方式向前溯源,逐步查明了倾倒、运输、居间介绍、承接处置、产废各环节的参与人员身份,并明确各涉案人员具体行为及作用。通过开展上述工作,其余涉案人员陆续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归案。

因案件系重大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决定联合挂牌督办。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公安机关先后将王某实施的另两笔非法倾倒废铝灰案移送袁州分局与天台镇污染环境案并案侦查。2023年1月20日,袁州分局将彭某德等11人污染环境案依法移送袁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避免涉案废铝灰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2023年2月,袁州区检察院和袁州区慈化环保所、医药园环保所共同开展工作,促成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先行应急处置涉案废铝灰。因王某等人倾倒在分宜县的废铝灰有污染附近水域风险,宜春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新余市检察院。新余市检察院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有关部门对现场废铝灰进行清运处置,做无害化处理。

2023年6月16日,袁州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彭某德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将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张某华移送主要犯罪地审理。2024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彭某德、庄某兴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其中情节较轻的沈某缓期二年执行。

为解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鉴定费用高、生态修复难等问题,2022年11月,袁州区检察院与袁州分局、袁州区生态环境局、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共同协商,在天台镇政府设立生态案件专用资金账户,统一接收生态环资类案件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案件鉴定、污染物处置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非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问题日趋严峻,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非法产、运、销、处置的黑灰产业链。检察机关办案中,通过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查清各环节、各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依托省、市、县三级“行刑衔接”机制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确保多地点、跨区域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妥善处置,及时有效遏制污染源扩散。积极探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精准解决污染环境案件中鉴定费用高、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有效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白溪河畜禽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畜禽养殖污染  暗管直排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办案过程中,可以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研,确定问题成因,推动多部门联动开展专项整治,综合治理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基本案情】

湖北宜都紧邻长江,水资源丰富,境内白溪河属长江水系。近年来,宜都市畜禽养殖业蓬勃发展,畜禽养殖场达614家,但是部分养殖场违规处置污染物,白溪河上游三溪口处有2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利用地下溶洞私设暗管向白溪河直排大量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经检测,白溪河下游水体中氨氮含量1.72mg/L,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氨氮含量评价标准。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12日,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都市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宜都市王家畈镇小河村有生猪养殖户向白溪河直排污染物。宜都市检察院前往白溪河上游三溪口处实地核查,发现大量黑色粪污沿白溪河顺流而下,恶臭难闻,遂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调查,并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取样检测。因涉案地属于喀斯特地貌,山高林密,畜禽养殖户多,排污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度高、专业性强。宜都市检察院商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经调取分析比对王家畈镇小河村生猪养殖户出栏数、化粪池设计库容、粪污消纳台账等数据,发现白溪河上游三溪口处宜都市白溪河某生态养殖场、宜都市某生猪养殖场2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粪污处理数据异常。进一步实地勘查、询问养殖场负责人后,查明了该2家生猪养殖场利用喀斯特地貌溶洞私设暗管直排粪污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宜都市检察院向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行政执法力度;向宜都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监管职责;向宜都市王家畈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宜都市检察院联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开展白溪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调研工作,发现白溪河上游周边畜禽养殖项目空间布局规划不合理、畜禽养殖场过于集中,生产粪污超过周边农田生产需求,加上公共粪污消纳池不足,造成粪污还田与粪污库容之间的周期性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养殖场违法处置污染物时有发生。宜都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合理规划畜禽养殖项目空间布局,加强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推动问题综合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积极整改,联合开展白溪河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并按期书面回复。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责令上述2家生猪养殖场对暗管直排粪污行为进行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大对白溪河周边畜禽养殖场巡查力度,逐步提升养殖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宜都市农业农村局对2家生猪养殖场下达整改通知书,促使其正常运转粪污消纳实施,及时清运生猪粪污。同时,对全市畜禽养殖场粪污消纳设施运转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187份,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宜都市王家畈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新添吸粪车、新建公共消纳池,优化现存畜禽养殖项目的空间布局,并逐步迁移白溪河沿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经综合治理,白溪河沿岸的畜禽粪污直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河面颜色由黑转绿,粪污异味消散不见。经检测,白溪河下游水体中氨氮含量降为0.622 mg/L,水质情况明显好转。2023年11月,宜都市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活动,受邀参加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均认可整治成效。

【典型意义】

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检察机关针对个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污染长江水系河流的行为,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协同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同时,与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调查问题成因,促使全域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有效治理河流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长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湖南省临武县锰渣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业污染  指定管辖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多次披露,行政机关仍未依法整改到位的矿业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省级院靠前指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地方检察院协助调查,通过磋商、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县级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进矿业污染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地处南岭山脉,系湘江、珠江两江之源,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涉矿企业众多。临武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锰业公司)是一家电解锰冶炼企业,2009年3月投入生产,2014年8月停产,期间产生的5.4万立方米锰废渣一直露天堆放,污染周边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3次披露锰业公司锰废渣露天堆放污染环境以及整改不彻底问题。临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武县政府)2022年前已投入1600余万元整改,但仍未有效处置锰废渣,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氨氮、锰浓度分别高达54毫克/升、62毫克/升,严重超标,环境风险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因涉案污染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易受地方干扰,2022年6月2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衡阳铁检院)管辖并挂牌督办。

考虑到本案矿业污染还涉及资源保护、安全生产、资金监管等问题,2022年8月23日,衡阳铁检院以事立案,湖南省检察院牵头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属地市县两级检察院协同配合。通过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调取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查明锰业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锰渣场等防污设施,生产线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占地建房,擅自取水造成水土流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虚报资料骗取中央资金;填埋场未按锰渣场标准处理,渗滤液超标排放、复垦复绿不达标、遗漏锰废渣未处置,周边土壤、水体持续被污染。

办案中,联合专案组多次听取省长江办及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磋商会、专家评审会等,及时通报案件情况,督促形成整改方案,依法追究骗取资金人员刑事责任,督促县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整章建制,加强财政拨付审核监管。2023年4月至5月,衡阳铁检院先后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水东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锰业公司锰渣场污染环境风险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均按期予以回复。

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临武县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推进锰渣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4600余万元,已投入整改资金2463万元,锰业公司风险管控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其中,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遗漏锰废渣5160立方米;县自然资源局异地代履行植树造林63.2亩;县水利局确认水土保持补偿费64万元;县应急管理局排查辖区锰渣场安全隐患109条并下达执法文书13份;属地镇政府协助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外接自来水入户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典型意义】

针对长江流域矿渣场、尾矿库等矿业污染持续时间长、遗留问题多、修复资金缺口大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挂牌督办实行一体化办案,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推进矿业污染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溯源治理,以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推进湘江、珠江两江之源生态环境保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长江船舶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船舶污染  公开听证  协同履职

【要旨】

针对长江老旧码头长期未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整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形成整改合力,促进实现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长江重庆南岸段河道总长51公里,共有货运码头9个,靠港船舶数量较多,年货物装卸量1000万余吨。其中江贵建材码头、茂霞建材码头等5个老旧码头因历史遗留原因,存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船舶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接收设施长期建而未用、部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导致靠港船舶无法送交船舶污水,产生污水直排入江风险,影响长江船舶污染系统防治。

【调查和督促履职】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于2023年4月7日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南岸区检察院经多次实地勘查、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取书证,查明案涉5个老旧码头因城市发展规划、政策变更等多种历史因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及时接收船舶污水。对此,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4月12日,南岸区检察院与区交通局进行磋商,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老旧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监管职责。区交通局采纳检察机关磋商意见,形成初步整改方案。同年6月1日,该局向南岸区检察院回复,称已开展整改工作,但面临需整改码头数量多、部分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改造难、码头接收船舶污水后暂无法移交转运等问题,系统整改难度大,需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2023年6月16日,南岸区检察院邀请南岸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具有船舶污染防治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针对区交通局面临的履职困难及多部门协同履职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听证员认为解决老旧码头无证经营问题是解决其他违法问题的前提,但应避免“一关了之”,建议由区交通局对老旧码头开展整改评估,再根据整改成效决定是否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由区生态环境局协作配合,对案涉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问题进行执法检查,形成监管整改合力。

听证会后,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关于加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3个规范性文件,组织对辖区5个老旧码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协同区交通局指导5个码头开展船舶污水、固废、扬尘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整改,并达到环评要求。2023年8月,区交通局书面回复,已依法向案涉5个码头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安装使用“船E行”数字监管平台,同时推动辖区所有货运码头与有资质公司签订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协议,实现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监管。

同年8月31日,南岸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有关民主党派对整改效果开展实地跟进监督,案涉码头船舶污染物均实现有效处理,船舶污染隐患得到消除,遂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目前,案涉5个码头通过“船E行”数字监管平台共接收靠港船舶生活垃圾超54吨,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超4368立方米。

【典型意义】

船舶污染是困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共同解决长江干线老旧码头因历史遗留原因无证经营而存在的船舶污染问题,实现码头依法规范经营、船舶污染物全流程闭环监管的治理成效。

四川省成都市张某予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协同履职  特邀检察官助理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落实执法司法同向发力、协同履职的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有效提高环境专业领域办案水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主动修复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郭某东为将专利发明成果进行产业转化,在自身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委托四川省什邡市铧某化工有限公司代为生产香精、香料等化工产品,产生20余吨四氯化钛废液。2020年11月中旬,郭某东违规将上述废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张某予。张某予收取处置费人民币8万元后,将该废液运至一民房内储存。

2023年2月,张某予通过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主观明知的彭某林、陈某、杨某彬的层层介绍,委托周某智处置涉案废液。2023年2月19日晚,周某智联系方某将约10吨废液运至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玉成街道某村公路旁,倒入连接长江上游沱江支流绛溪河的一处排水管道内,导致河道水质异常。经鉴定,涉案工业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毒性。

【检察履职情况】

案发次日,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前往废水倾倒现场,经实地查看,初步判定案件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情况分别通报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东部新区分局)和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

2023年2月21日,东部新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机关商请,高新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经会商,确定查明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损害程度、快速锁定危废物来源等办案思路和侦查取证方向。为解决证据充分收集与污染物及时处置之间的矛盾,高新区检察院与东部新区分局、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商达成共识,由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根据被污染沟渠流向,对不同点位进行抽样提取,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检察机关邀请生态环境领域特邀检察官助理,在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倾倒地污染情况评估时提出建议,最终制定酸碱中和、铲除被污染土壤、隔离污染源的应急处置方案,保证案件侦办的同时,有效防止污染迁移扩散。

公安机关先后将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抓获归案,郭某东等4人向公安机关投案。202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予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使被污染区域及时得到修复,检察机关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中,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情况作为行为人认罪认罚考量因素,引导涉案人员积极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100万余元,并用于支付应急处置等费用。

2023年11月28日,高新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归案情况后,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提起公诉,分别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对有自首情节的四名行为人,包括仅起居间作用的彭某林、杨某彬、陈某,以及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郭某东作相对不起诉。2024年1月31日,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依法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执法司法联动,强化协同履职,通过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通报检察机关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通过聘任特邀检察官助理解决案件专业性问题,推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质效提升。为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涉案人员处理重要考量因素,分类处理,对初犯、偶犯,积极履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的行为人,情节轻微无起诉必要的,可作不起诉处理,促使涉案人员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恢复治理罗申河流域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矿山恢复治理  督察整改

【要旨】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问题,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问题整改推进缓慢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损生态,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罗申河经龙川江汇入金沙江,系金沙江二级支流。禄丰某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采石公司)开采地点位于罗申河边,距离村民住宅仅200米,在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石开采活动。2021年9月10日许可证到期后,禄丰采石公司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未办理闭坑手续,致使罗申河生态环境处于受破坏风险状态,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禄丰采石公司存在夜间作业、开采面无除尘设施等问题,遂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及有关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2021年7月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线索交由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禄丰市检察院)办理。

禄丰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行政审批手续、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禄丰采石公司采矿许可到期后,未依法关闭矿山,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治理恢复。截至2022年1月,采矿现场仍存在因开采形成高差约达30米的高陡边坡,30余亩土地未进行复垦,危害矿山地质环境,威胁罗申河生态安全。

2022年1月19日,禄丰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督促禄丰采石公司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2月9日,禄丰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禄丰采石公司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禄丰采石公司编制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但禄丰采石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方案编制费用,加之矿山机械设备因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无法启动修复工作。禄丰市检察院于2022年5月28日、7月10日、8月23日多次现场查勘,禄丰采石公司尚未开始恢复治理工作,现场山体地表损毁、大面积边坡高陡。经审查认为,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未能采取措施治理问题矿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

2022年8月30日,禄丰市检察院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自然资源局督促禄丰采石公司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22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支持禄丰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市自然资源局督促禄丰采石公司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告禄丰市人民政府。禄丰市人民政府统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有序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引导施工方及时进场实施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帮助禄丰采石公司多渠道解决修复资金困难问题。经多方努力,禄丰采石公司投入40余万元进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拆除矿山所有机械设备,填平开采遗留现场,削减边坡高度,并覆土栽种树木及农作物35亩。

2023年12月,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该矿山恢复治理合格。2024年2月,禄丰市检察院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回头看”,涉案矿山补植复绿情况良好,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安全隐患问题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事关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也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治理许可证到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初步调查,跟进了解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及时监督矿山企业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长期未能推动问题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强化检察监督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助推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切实保护罗申河流域生态环境。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一体化办案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要旨】

针对流域生态环境公益损害问题中涉及区域广、违法主体较多、监管层级复杂的治理难题,省级检察院可以以事立案,组建办案组,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流域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赤水河系长江上游南岸较大支流,是中国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承载了长征史上光彩神奇的红色记忆,被誉为“生态河”“英雄河”“美酒河”。 近年来,赤水河沿线部分企业在未办理用地、排污、取水等审批许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非法占用赤水河沿岸林地、耕地,擅自开采地下水,非法采矿或越界开采破坏矿产资源,违法排污、养殖污染等,严重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检察院)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行动中,针对发现的赤水河流域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等问题,同年11月以事立案,并抽调省、市、县三级院11个办案单位40余名干警组成办案组,通过召开案件办理推进会,统筹推进专案办理。

贵州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多次磋商,邀请生态环境厅具有专业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共同分析研判。办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查阅资料、咨询专家、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同时充分运用无人机、快速检测实验室等设备辅助调查固定证据,先后勘查现场100余人次,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3份。经调查查明,赤水河流域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破坏生态环境主要问题有:一是非法占地。流域内部分企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耕地达400余亩;二是违法取水。流域内部分企业及农家乐擅自开采赤水河地下水1万余吨;三是非法采矿。流域内部分矿产企业越界开采矿石,对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四是违法排污。流域内部分酒企、酒业小作坊因排污管道未接入市政管网、自建污水处理设备不完善等原因,生产污水跑冒滴漏现象时有发生;流域内100余家养殖户养殖粪污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养殖污水存在直排现象,造成赤水河流域部分支流河段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时有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辖区内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负有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监督管理职责,却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贵州省检察院指导各级院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流域内白酒企业无证排污等重点案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督办和实地跟进,与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畅通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

目前赤水河流域市县检察机关同步办理关联案件7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2件,民事公益诉讼14件,发出检察建议46件,提起诉讼4件,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是非法占地得到有效修复,行政机关依法责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当事人修复被损坏的耕地、林地约446.6亩,对违法占用农用地主体罚款2万余元。二是违法取水得到有效制止,赤水市检察院、桐梓县检察院立案办理5件,督促违法企业填埋水井4口,拆除取水设施,封闭取水口。三是非法采矿得到有效治理,推动100余家矿山开展生态修复,责令358家矿企治理污染问题,关停违法占用土地的临时料场186家,违法采矿主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5万余元。四是违法排污得到有效整治,督促修建养殖粪污处理设施130余个,推动117家酒企升级排污设施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114家酒企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2024年4月,贵州省检察院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实地查看案件整改情况,并召开听证会,同步邀请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参加听证。经讨论,与会人员一致充分认可整改效果。

【典型意义】

跨区域流域治理中存在涉及范围广、违法主体多、监管部门多、监管层级不一、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省级检察院以事立案,组成三级院办案组,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各地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信息共享,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监督,邀请公众参与案件效果评估,推动长江支流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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