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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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188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的函(文市函[2003]56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附: 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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