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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的复函(失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26日

时效性失效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0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依据: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限届满仍在缓刑期间可否恢复职工身份的请示》(川劳仲[19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而受到企业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其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虽仍在缓刑期内,但表现好的,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其正式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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