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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山东省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2〕277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8月5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转送函》(东劳社复转字[2002]01号)收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函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中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合法有效。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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