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桂林市劳动服务公司违法担保问题有关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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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1999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1999〕2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桂林市劳动服务公司以失业保险基金为前进物资贸易公司提供担保等问题调查结果的报告》(桂政劳纪监字〔1999〕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 桂林市劳动服务公司1999年1月动用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经费结余资金250万元,1998年10月动用就业经费扶持生产资金195万元,为其下属前进物资贸易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根据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和就业经费扶持生产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上述两项担保均属于违规行为。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桂林市劳动服务公司不具备担保资格,不得提供经济担保。你厅应做好协调工作,限期取消这两项担保,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 据了解,桂林市劳动服务公司已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你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免遭打击报复。如举报人权益受到损害,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处理结果,请于4月20日前书面报我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19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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