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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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8年07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88〕8号
施行日期1988年07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8年7月21日)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企业,下同)政企不分,既有行政权,又有经营权,还有一些离退休干部担任公司职务,利用在职时的工作关系和影响进行活动,带来很多严重问题。这些公司利用手中的权力,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抬高物价,牟取暴利,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助长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分配不公,已经引起社会不满。这些公司的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价格改革的进行,同时也使刚刚建立起来的干部离退休制度的执行受到很大干扰,发展下去,后患极大。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要靠深化改革,加强立法,把公司的经营活动纳入正确轨道。当前,要采取坚决措施,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凡是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制止、纠正,已办的公司要撤销。
二、 除国务院授权兼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权的少数公司外,其他政企不分、政企合一的公司必须将经营权与行政权严格分开,凡从事企业经营的公司一律不能有行业管理、政府职能的权力,凡有政府职能、进行行业管理的公司一律不准从事企业经营。
三、 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准从公司抽取资金补充机关经费。所有从事企业经营的公司,其财务必须与主管部门脱钩,同财政部门挂钩,否则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 从现在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和已到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手续的干部担任公司职务,包括名誉职务。离退休干部已在公司任职的问题如何解决,另行通知。
五、 从现在起,除涉外企业和私营企业外,暂停审批成立新的公司。
上述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抓紧贯彻落实,并将情况于今年九月底前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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