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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30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6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职责。

卫生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需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需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30多年来,两个部门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共同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两个部门都希望把双方在这一工作上的职责、任务划分得更明确一些。为此,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商讨,并且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 卫生部门

1.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察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3.负责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4.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二、 劳动部门

1.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指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3.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

4.负责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三、 两个部门应协作和配合的几个问题

1.两个部门制定的重要的法规,凡涉及对方业务时,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联合上报或联合发布。

2.两个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交换意见。卫生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数据要定期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3.两个部门每年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劳动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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