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外事审批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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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9〕40号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机械电子工业部:
你部三月二十日《关于明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外事审批权的请示》(机电外〔1989〕663号)收悉。国务院同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由集团公司管理的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或赴港澳地区)及邀请外商来华事项。按规定需报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审批的出访、来华事项,由集团公司报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审批, 并抄报机械电子工业部。集团公司正、副总经理出访, 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其中, 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和邀请国外相当于副部级以上官员来华, 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按规定程序报批。该集团公司的出国和来华事项的审批工作, 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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