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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3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社厅函〔2003〕18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你们关于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能否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予以赔偿问题的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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