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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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5年08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5〕311号
施行日期2005年08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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