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务院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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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6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玉门石油管理局上划中央管理的请示》(甘政发〔1990〕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玉门石油管理局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理。
二、 财务关系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上划。财政基数的划转,按规定应以一九八九年地方财政应补贴油田亏损额为基数,考虑到你省的实际困难,同意按零为基数划转,中央财政不增加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一九九○年的亏损指标。一九八九年玉门油田发生的亏损,仍由地方财政弥补。
三、 玉门石油管理局上划后,甘肃省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过去给玉门石油管理局的一切优惠政策保持不变,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依法交纳税金。玉门石油管理局上交税金超过五千万元部分,每年由省财政厅负责返还玉门石油管理局用于弥补亏损,若上交税金不足五千万元,由玉门石油管理局补足。上述办法一定六年(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五年)不变。
四、 玉门石油管理局应上交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国库券、特种国债等项收入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也一并划转。
五、 玉门石油管理局各种油气产品的分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油田的物资供应维持原渠道不变。
六、 玉门石油管理局的劳动工资指标和干部管理权限相应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请你省抓紧与国家有关部门办理上划手续。
国务院
一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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