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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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0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0年10月25日起,对进冻鸡产品实地暂定税率。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肉鸡产品的税则税目。现将《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率表》和《肉鸡产品税则税目调整转换表》(见附件一、二)发给你署、请通知各海关执行。
附件:一、 进口冻鸡产品暂定率表
二、 肉鸡产品税则税目调整转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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