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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58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 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 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 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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