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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4-08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办恢字〔1962〕第159号

施行日期1962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 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 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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