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汕头海洋(集团)公司设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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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1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1〕76号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海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2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设立海洋(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营汕头海洋(集团)公司产品的出口和该公司所需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内地派出人员不超过三人,不足时可聘用当地人员。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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