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尼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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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3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印度尼西亚林氏集团成片开发福清元洪投资区的请示报告》(闽政〔1992〕综2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外商成片开发元洪投资区。请你省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作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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