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具有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5〕民四他字第27号
施行日期2015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2015]265号《关于请求调整涉外商事案件管辖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及全国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关于对你省具有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的意见,由你院就上述事项制定通知加以明确,并报我院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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