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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2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7〕86号

施行日期1997年1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7年12月9日 证委发〔1997〕86号)

国家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并在香港上市的函》(国电财〔1997〕12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发6.5亿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下同),全部为普通股,其中4亿股配售给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2.5亿股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本次发行后,公司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6.5亿股,其中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持有24.1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境内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30.75%;境外上市外资股为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5%。

三、 公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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