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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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7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7〕10号
施行日期1997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全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国家履约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全国履约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协调履约工作中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解决有关履约的重大问题。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顾秀莲(化工部部长)
李肇星(外交部副部长)
成 员:石秀诗(国务院副秘书长)
叶 青(国家计委副主任)
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张佑才(财政部副部长)
王心芳(化工部副部长)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吕聪敏(国务院外事办副主任)
三、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化工部。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履约的日常事务,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化工部副部长王心芳兼任。办公室设专职副主任2名,兼职副主任2名,由化工部、外交部、总参派出。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成员如需调整,由有关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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