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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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3〕47号
施行日期1983年0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83]4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城市与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经召集公安、交通两部研究、现对公安与交通部门关于交通管理工作的分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关于公安部门与交通部门的分工。 (1)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开放的旅游城市和公安部门现在管理的城市,共计一百零五个(城市名单附后),其交通管理工作,包括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管理、处理交通事故以及对机动车辆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考试考核与发牌发证,由公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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