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年鉴等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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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9年2月27日)
近来,一些出版部门,甚至一些集体单位或个人,擅自编辑出版“年鉴”、“概况”、“名录”等出版物,并以此为由,要求有关地方、单位提供资料并索取编辑出版费。应当提出,这类征稿往往不经供稿单位的主管部门审定,内容上多不准确,只要交钱即可刊出。这种情况,如不明令禁止,不仅增加了有关地方、单位的经济负担,而且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所有“年鉴”、“概况”、“名录”等出版物,只能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杂志社、报社及其他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出版。否则,以非法出版论处。
二、 编辑出版这类出版物,一律不准向供稿单位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
三、 此通知下达后,各地方、各部门要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的,应切实予以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 此通知由新闻出版署及各地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执行。各地方、各部门的检查情况报新闻出版部门,由新闻出版署负责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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