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5年)国务院关于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升格及地级市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12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96号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5]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将贵港市定为地级市的请求》(桂政报(1994)130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贵港市升格为地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港北区。

二、 贵港市设立港北区和港南区、港北区辖贵城、大圩、石卡、三里、覃塘、黄练、东龙7个镇和附城、武乐、庆丰、根竹、中里、奇石、大岭、五里、蒙公、山北、古樟、振南1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江滨大道。港南区辖东津、桥圩、湛江、木格、木梓5个镇和八塘、新塘、瓦塘、横岭、平悦、思怀6个乡及贵城镇南江村公所、本松岭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江南大道。

三、 贵港市辖平南县和新设立的港北区、港南区。桂平市由自治区直辖。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1992年)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下一篇:(1991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