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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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10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6〕22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注: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已无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增列动物胚胎、混合甲酚暂定税率的税目和税率,其税号、货品名称、税率详见附表一。
二、 调整两个纺织原料的暂定税率税目的货品名称,详见附表二。
三、 将暂定税率商品目录中72251110、72261110两个矽钢片税号更换为72251190、72261190,更换后的税目,详见附表三。
四、 停止执行新闻纸(税号:48010000)7%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新闻纸15%的税则规定税率。
五、 以上通知自1996年10月15日起实施。其中对1996年10月15日以前已正式签定合同并在1996年10月20日前向海关备案、于海关确认的合理的到货期内报关进口的新闻纸,仍可按7%的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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