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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09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7〕52号

施行日期2007年05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7平方公里保持不变,分为两部分。原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简称原区)四至范围调整为:东至大同河,西至内环西路,南至鸿禧路,北至观山河;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区(简称南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金枫路,西至金枫河,南至中心河,北至鹿山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开发房地产用地,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责成苏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的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附件: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点 号      X                  Y            

                    原区                   

 1     50303.709              42016.986          

 2     50464.600              42894.883          

 3     50274.906              42840.902          

 4     50231.348              42836.063          

 5     50188.536              42845.432          

 6     49467.517              43132.141          

 7     49340.637              43218.403          

 8     48963.068              43285.813          

 9     48514.953              43365.819          

 10     48400.720              43007.874          

 11     48369.299              42666.864          

 12     48360.590              42182.593          

                    南区                   

 13     46134.845              44003.522          

 14     46201.994              44670.024          

 15     45833.875              44719.504          

 16     45787.007              44299.408          

 17     45118.689              44382.003          

 18     45174.190              44799.136          

 19     44914.735              44830.306          

 20     44827.648              4418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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