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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0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3〕54号

施行日期1983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1983年7月9日)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做好这一工作。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爱人或子女,需要安排工作,请各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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