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1995年)公安部法制司关于办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中是否适用中止和终止程序请示的答复意见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3-0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我司收到你处(厅)关于办理收容审查复议案件期间,被收审人已被提请逮捕或者已经批准逮捕,该复议案件是否中止的请示。经研究并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办理收容审查复议案件,被收审人已被提请逮捕,该案件行政复议程序应当中止,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的,应当恢复行政复议程序;如果被收审人员已被批准逮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


上一篇:(1993年)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

下一篇:(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