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牡丹江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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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90号
施行日期1997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9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请示》(黑政发(1997)56号)收悉。同意撤销牡丹江市郊区,将原郊区的兴隆镇、东村乡划归东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温春镇、沿江乡划归西安区管辖;将原郊区的铁岭镇、桦林镇划归阳明区管辖;将原郊区的北安乡、三道乡划归爱民区管辖。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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