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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25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4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的请示》(沪府〔1992〕1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函复如下: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国际友好交往,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同意你们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所需经费由电影节组委会自行筹措。关于上海国际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的问题,由你市与广播电影电视部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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