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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23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6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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