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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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5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9〕第38号
施行日期1989年05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其出让收入必须上交财政。
二、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40%上交中央财政,60%归地方财政。
三、 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都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四、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贯彻落实。对本通知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也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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