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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17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日期1994年09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67号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关于确定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政法0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我们认为,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 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矿泉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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