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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索取期货经纪公司有关材料的函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1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4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函〔1994〕4号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局:

国务院77号文件下达后,我委和你局进行了多次接触,双方对于加强期货市场监管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基本一致,沟通了情况,进行了较好的合作。

根据国务院77号文件精神,为了搞好经纪公司审核和重新登记的衔接工作,请你局在1月29日前将以下情况书面告我委。

一、对国家工商局未重新登记的经纪公司:  1、公司名称 2、注册地址 3、法人代表      4、开业时间

5、 经营范围 6、批准机构 7、主办单位及联办单位 8、联系电话

二、对已重新登记的经纪公司,除上述材料外,另加:  1、注册资本 2、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3、重新注册日期

4、 经营方式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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