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0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06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37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 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 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

保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一篇:(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

下一篇:(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