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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2-04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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