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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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49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海关的请示》(宁政发〔2006〕3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银川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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